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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诉称:1999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在澜沧县文东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证。双方于2008年2月26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孩陈*,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5月26日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1、杨某某与陈*某自愿离婚;2、女儿陈*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不包含学费、医疗费,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抚养费在每月10日前付清,如不按时付清,负相应法律责任,直至孩子自食其力为止。协议离婚后,因被告食言,不履行离婚协议,没有尽到抚养女儿的义务,所欠债务不履行。为维护孩子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孩子陈*由原告抚养,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600元,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不包括学费、医疗费,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各付一半),每月10日前付清,如不按时付清,承担消费同期银行四倍的利息;现有70平米房子由原告所有,其他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在与原告协议离婚后,因孩子陈*在澜*小学读书,为方便孩子上学,协议离婚后至今,周一至周五是由原告负责接送,周末被告再将孩子接回,基于孩子已经习惯现在的生活环境,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同意孩子随原告生活,周末及节假日被告享有探视权,被告愿意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关于70平米房子所有权,被告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债务一直以来都在偿还,被告自行偿还。

根据庭审和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99年8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陈*,于2014年5月26日自愿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陈*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孩子自食其力时止;共同财产70平米房屋一间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协议签订后,因女儿陈*在澜*小学读书,为便于照顾,周一至周五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负责接送上学,周末由被告接回一起生活。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离婚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所欠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离婚协议书一份证实。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共同生育孩子陈*原告陈某某一起生活,被告杨某某享有节假日探视孩子的权利,由被告杨某某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现双方已就共同生育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维持子女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其身心健康成长最为有利,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存在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债务负担问题,本院作出如下评判: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已在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澜沧县芒果林70平米房屋一间)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偿还所欠债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另根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结合本院审理查明情况,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原告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告亦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还款义务,主张共同财产70平方房子归原告所有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查明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生孩子陈*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由被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次月始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并汇入原告陈*某在澜沧县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账户内,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25元,被告杨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规定义务,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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