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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关于抚养费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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