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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甲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惠*甲因与被申请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一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惠*甲申请再审称:惠*乙系惠*甲与张*的婚生子,现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作为惠*乙的母亲,依法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由于惠*甲没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基本靠讨饭为生,且因为给惠*乙治病欠下巨额医疗费用,自己身体多病,现无力再抚养惠*乙,而张*现在有稳定的家庭及收入,由其抚养更有利于惠*乙病情稳定及康复,认为原审判适用法律错误,惠*甲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惠*乙出生时身体健康,离婚时惠*甲不同意张*抚养孩子,也不让自己看孩子,现在孩子有病了又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张*现已经另成家,并另生一孩子,现4岁,因患有心脏病需做手术,经济负担重,现在的配偶亦不同意自己照顾惠*乙,故惠*甲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甲、张*作为惠*乙的父母,双方均对有惠*乙有抚养教育义务,由于双方均对惠*乙没有尽到很好的教育与照顾义务,造成惠*乙患现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目前惠*乙仍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惠*甲与张*应积极配合医院对孩子进行治疗,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履行各自的抚养责任,在此期间惠*甲提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惠*甲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依据。

综上,惠*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惠*甲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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