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薛*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4年8月6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薛*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