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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与被上诉人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薛*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于2014年8月6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还薛*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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