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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姜某某关于抚养费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0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上诉人刘某某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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