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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明园与冯**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明园与被告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路明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50元,退费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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