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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