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诉被告朱*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侯*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甲与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