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甲及法定代理人陈*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董*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