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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甲及法定代理人陈*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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