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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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