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周*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某甲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与魏*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