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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郭**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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