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以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侯*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某甲与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