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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侯*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甲与被告侯*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甲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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