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甲与被告侯*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甲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某甲与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甲与黄*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