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范*、张*、孙*、呼伦贝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银*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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