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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中国邮政储蓄**自治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秋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自治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毛**减半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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