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童**与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扬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侦查,原、被告协商一致由经侦大队负责将钱款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扬中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