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以扬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介入侦查,原、被告协商一致由经侦大队负责将钱款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扬中市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张**与江苏射阳**限公司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滨海县支行与吴**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中国农业银**山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工商**东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中国建设**通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中国建设银**前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中国农**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邱**与中国农业银**山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银行股**南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