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洁诉被告中国工商银*信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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