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中国邮政**省分行借记卡纠纷中,原告吴**于201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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