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潘**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日以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辛*朝诉中国邮政储蓄**医院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中国农业银**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安南二环支行与余**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大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分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付**与被告中国农业**安分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中国建**限公司甘肃省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华满元与中国农业**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庆阳市**用合作社与袁**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合水农村信用联社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