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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潘**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潘**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2日以其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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