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徐州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汇鸿**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上诉时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经催交后亦未在催交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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