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门**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门**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以其拟与二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汇鸿**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110元,减半收取110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555元,由原告江苏汇**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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