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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受贿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自2003年至今任武穴市广播电视台财务科科长。2010年9月湖北华**限公司承建武穴**视中心大楼工程,建筑承包商喻喜华为感谢张*在工程款支付上给予的帮助,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2年10月份的一天、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三次向张*行贿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9000元,张*均予以收受。2014年4月22日张*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其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张*已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协议书、帐证;武**宣传部任免文件、武穴**视台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缴款书;被告人张*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以自首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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