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初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检审中队(以下简称检审中队)中队长,林某某(另案处理)任指导员。陈某某、林某某利用其二人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佛山市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司)修改摩托车、小汽车检测数据,通过少报业务量的方式使泓**司非法获利。为了感谢陈某某、林某某的帮助,泓**司老板李*(另案处理)分多次分别送给陈某某、林某某每人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中共佛**委员会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出了赃款45万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某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积极退赃为由,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陈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未能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直接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李*谋取利益,收取李*财物,不是从犯,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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