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受贿罪、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玉*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邱**、廖**;广东**指派监狱干警沈**、黄**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5年9月15日,罪犯梁**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