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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受贿罪刑事裁定书(减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潮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黎**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吴**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邱**;广东**指派监狱干警黄**、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到庭受审;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5月15日,罪犯林**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4月、10月、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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