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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缪运周**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

2009年12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在任五华县某镇某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收款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安居工程款)及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入户返还款共26240元人民币。

二、受贿罪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2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李**、肖*等人为感谢其对他们在申领2013年度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关照而送的贿赂款共9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曾某某、李**、肖*等人的陈述、书证、身份证明、退赃依据、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返还款及安居工程款的工作中,侵吞、骗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对犯受贿罪属情节轻微;犯贪污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35240元予以没收,由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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