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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明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在瓜里乡危房、茅草树皮放改造过程中,先后八次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其中2500元送给了综治办主任唐**,其个人所得款27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危房补助资料、发放危房补助资料、任职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某、谭*、谭*、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立功材料、乡党委政府的请示;4、被告人何**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000元,其中个人得款27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明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7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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