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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乾**限公司与大连**研究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乾**限公司与被上诉**学研究院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6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连科8号”品种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有偿转让“连科8号”的品种使用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项下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特征,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系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确定错误。依据《最**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及《最**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大连地区只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系最**法院指定的对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其管辖的范围是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进行实体审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6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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