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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白朝鲜**药研究所诉被告吉林**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白朝鲜**药研究所诉被告吉林**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白朝鲜**药研究所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白朝鲜**药研究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白朝鲜**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长白**中药研究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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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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