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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英曼医疗**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祝**与被告英曼医疗电子仪器(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原告祝**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被告英**司委托代理人计慧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7日,其与被告签订《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受让原告自行研制、开发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及设计图纸,双方议定的价格为人民币70万元,分期付款,首期支付10万元,余款分六年付清,每年2月份付款,每次支付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从2010年5月1日起双方解除合同关系。为此,由于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曾于2010年7月向苏州**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10年度的技术转让款10万元。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无权解除该合同,并应支付原告2010年度的技术转让款10万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根据合同约定,2011年、2012年度的技术转让款均早已到期,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迟延付款金额的利息9500元及律师费8100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2012年度技术转让款计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500元,合计209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8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祝**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一份,证明双方间存在技术转让合同关系,该合同已经司法审查确认有效。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合同约定的技术是改进后的技术。

2、苏州**民法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苏**民法院(2012)苏**终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解除合同,应该继续履行。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为两份判决书对合同交付标的物的理解有误。

3、催款书两份及相应邮寄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履行。被告对此不清楚。

4、律师聘请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原告在本案中的律师费。

被告辩称

被告英**司答辩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2月27日签订《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时,被告对合同约定交付的技术理解存在重大误解,直接导致了显失公平;同时,被告已就重大误解事由,向苏州**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之诉,在法院对撤销之诉未作出判决之前,本案应该停止审理。

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苏州**民法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13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英**司已经作为原告起诉祝**,要求法院撤销双方于2009年2月27日签订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并由祝**承担诉讼费用。原告祝**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双方就合同效力问题已经确定,本案不存在中止的事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原告祝**与英**司签订《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一份,该合同首部明确:英**司获知祝**经多年研发已造出针灸针自动插片机,并附有整套图纸。英**司经祝**许可查看了机器,祝**承认插片机还属开发阶段,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需进一步改进。英**司愿意购买祝**设计的插片机及图纸,祝**也同意出让。双方在明确了上述事实的情况下约定:一、英**司愿意购买祝**针灸针自动插片机研发的成果,即针灸针插片机一台及整套图纸,双方议定价格为人民币70万元。二、双方一致同意付款形式为分期付款,当祝**交付初样插片机和图纸后,英**司付首期人民币10万元,余款分六次逐年付清,年限为6年,分别于每年2月份付款,每次10万元。三、改进方案:由于插片机还存在不完善等问题,经英**司提出,祝**同意,共同达成改进意见如下:1、机床要求必须达到8小时班产量2.5万支;2、每加一次料至少可以完成可供机器一小时正常稳定运行;3、新机床改进后,要求操作方便,加料、下料简单,运行可靠,故障率少;4、机床要设有故障报警,停机装置,排除故障容易;5、要求达到一人管两台机的方式。四、改进机器设计制图由祝**负责,英**司负责制造,当零件制造完工后,经祝**验收,由祝**总装、调试,英**司必须全力协助并积极提供方便。五、祝**设计的机器、图纸,经合同履行后,应归英**司所有,英**司拥有针灸针插片机的制造权,图纸所有权,申请专利权等各项权益。合同履行后,祝**不得擅自另寻买主或重新为第三方设计制作相类似的插片机(包括设计的图纸)。日后一旦发现,祝**需支付给英**司10倍于买卖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并追究祝**的法律责任。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英**司应提供给祝**针灸针的规格,塑管的长度规格等资料及技术数据,祝**根据此要求进行设计。七、合同签署后,英**司付清首期款到祝**,即日起合同履行生效。八、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出现人为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合同已不可能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九、如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争议,应本着相互尊重,互谅互解的诚意,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解决不成可依法向法律机构提起申诉。十、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需补充或协商并附交书面约定,经双方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加文本。十一、合同生效后由祝**负责装配10台插片机,限在60天内完成,机器需使用碳钢材质,英**司需为此支付组装费用5000元/月,辅助工人1-2人,月薪3000元/月。十二、图纸中特有分检装置设计经英**司同意祝**无条件使用。十三、违约责任:当英**司没法付款时,英**司违约必须付给祝**利息及律师费。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盖章后生效。上述合同签订后,英**司于2009年3月3日向祝**支付了首期付款人民币10万元,祝**也将自己的技术图纸交付给了英**司,英**司根据图纸制造了10台机器。但双方对应该交付的技术是已经交付图纸所载技术还是改进后的技术产生争议,祝**则认为合同约定交付的技术为已有图纸载明的技术,而英**司认为约定交付的技术应该是改进后的技术,为此,拒绝支付剩余转让款。

由于英**司未支付合同到期的转让费,祝振*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英**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并支付2010年2月到期的转让费10万元。该案案号为(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该案诉讼中,英**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已经解除,并由祝振*返还英**司首期付款10万元,祝振*赔偿英**司损失91110元。该案经审理后,本院认为英**司无权解除双方签订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英**司应该支付转让款,遂判决:一、被告英**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振*2010年度的转让款10万元。2、驳回反诉原告英**司的诉讼请求。后英**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案号为(2012)苏**终字第0139号,江苏**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该判决。

2012年9月22日及12月23日,祝振民两次通过邮寄方式向英**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英**司支付2011年2月到期及2012年2月到期的两笔转让款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但英**司未能支付该两笔款项。

另查明,2013年2月22日,英**司向本院起诉祝振民,认为英**司在签订《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致使合同显示公平,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祝振*与英**司签订的《针灸针自动插片机技术转让及相关合同》已经由本院(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及江苏**民法院(2012)苏**终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确认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英**司未能支付到期的两笔转让款,理应承担支付责任,英**司还应承担该两笔款项自到期次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原告主张利息共计9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由于合同十三条约定当英**司违约不付款时,英**司必须付给祝振*律师费,故祝振*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可以要求英**司赔偿。英**司认为,其已经就合同提出撤销的诉讼,本案应该暂停审理。但由于该合同已经得到终审判决确定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英**司要求暂停本案审理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英**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祝**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500元;

二、被告英**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祝振民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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