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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限公司与山东富**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富**限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3)大商初字第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富**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富**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富**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山东富**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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