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淮**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董**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履行送达手续,在此过程中发现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原告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