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矿业大学诉**院天津分院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于2008年6月9日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内容存在差异的技术转让合同均予解除)。
二、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为6900元,由被告中国市**天津分院负担,于调解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大学。
三、双方就涉案技术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O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