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密**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密**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