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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北京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诉被告南京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后,被告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该公司认为:原被告属共同研发,分工不同,万**公司研发软件,中**公司开发硬件。软件是在北京万**公司编好后写在芯片上发往南京,装在中**公司生产的放映机上。最终产品形成是在南京,所以不能确定万**公司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认可万**公司负责软件开发,软件是在北京编好后写在芯片上发往南京,装在中**公司生产的放映机上销售。故本案软件开发地即万**公司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本院管辖范围,被告中**公司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广华**有限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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