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纪**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0元,减收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