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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绍*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超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该犯系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未积极履行罚金刑和退赃责任,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超平准予减刑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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