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书记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至8月19日期间,被告人苏*在其实际经营的建德市世纪娱乐有限公司内私自摆放一组“海洋之星”和一组“五星宏辉”赌博游戏机(共计15个机位)供他人赌博,并雇佣服务员程*负责上分、兑换人民币,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游戏厅转让协议、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程*、张*的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查获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现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赌博机二组(共计15个机位)及被告人苏*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