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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何*、安余视、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温苍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何*、安余视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2月初开始,被告人颜*、何*、安余视、陈*甲在苍南县龙港镇西城路289-291号四楼后面房间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牌九”、“三副头”、“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非法获利。被告人颜*与何*在赌场中搭股,被告人陈*甲与安余视在赌场中帮忙。2014年12月23日晚上,赌客黄*、金*、陈*乙等十余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场内赌博时被苍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88220元,其中无主赌资58685元。经查,该赌场共开设十余日,每日参赌人员达十余人,共抽取头薪数千元。

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何*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安余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陈*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令将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颜*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何*上诉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抽取头薪数额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不大,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原审被告人安余视上诉称: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证明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金*、陈**、潘*、陈**、杨**、蒋*、李*、陈**、杨**、陈**、曾*、林*、郑*、陈**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发票、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检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颜*、何*、安余视、陈*甲亦供述不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安余*及原审被告人颜*、陈*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颜*、何*搭伙开设赌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安余*、陈*甲是雇员,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均从轻处罚。颜*、何*、安余*、陈*甲当庭认罪或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何*、陈*甲有赌博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安余*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量刑适当,何*、安余*诉称量刑过重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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