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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始,被告人邵*在温州市龙**西路85号家中提供赌具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8人。经查,邵*开设赌场场次八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超过84人次。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邵*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始,被告人邵*在温州市龙**西路85号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1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涉赌人员18人。经查,邵*开设赌场场次八场以上,参赌人员累计超过84人次,获利160元。

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邵*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邵*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2015年1月22日始,在温州市龙**西路85号家中提供赌具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其开设赌场次数至少有七场,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有20来人被抓获的事实。

2.证人朱**、黄*、朱**、徐*、朱**、肖*、王*、李*、汪*、朱**、朱**、朱**、朱**、吴*、袁*、彭*、朱**、朱**,朱**、邵**、林**、邵**、朱**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邵*于2015年1月22日始,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水西路85号的家中提供赌局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邵*开设赌场至少七场,后该赌场于2015年1月28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参赌人员被抓获的事实。

3.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赌场被查获的现场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邵*到案经过的证明。

5.被告人邵*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被告人邵*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6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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