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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及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经浙江**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另案处理)提议,在明知凯联科技主营的456游戏平台(www.game456.com)系赌博网站,玩家可以通过456游戏平台充值或向银子商购买虚拟币作为筹码,进行唆哈、牛*、德州扑克等方式赌博的情况下,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帮助采购办公用品等事项,每月收取工资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456游戏平台总充值获利3.776亿余元。金*获利12万余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金*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金*基于朋友间的帮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终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事务无决策权,只是挂名;所谓的工商、税务等事宜,也只做程序上的签字确认,未对公司事务做实质性关注,没有提供促进性的帮助,故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金*不明知自己被通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即使不认定自首,也应等同于自首予以从宽量刑。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经其朋友浙江**限公司总经理吴**(已判刑)提议,在明知凯联科技主营的456游戏平台(www.game456.com)系赌博网站,玩家可以通过456游戏平台充值或向银子商购买虚拟币作为筹码,进行唆哈、牛*、德州扑克等方式赌博的情况下,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帮助采购办公用品等事项,每月收取工资5000元,共获利12万余元。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456游戏平台总充值获利3.776亿余元。

另查实,2014年11月20日12时许,公安机关设卡检查时,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在逃人员被告人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金*2014年11月20日、12月24日于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1年,其朋友吴**让其挂名担任凯联科技法定代表人,平时签一些票据,2013年7、8月,又变更为陈*;其原来在逸酒店每月工资3000元,凯联科技每月给其5000元;凯联科技主营456网站,玩家可以通过银子商进行资金结算,用虚拟币进行赌博的事实。

被告人金*2015年3月24日、7月30日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其应朋友吴**的请求,担任凯联科技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8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期间,其领取每月5000元的工资;主要提供负责提供身份证办理工商、税务等事务,其他事务都吴**在操作,其只是挂名;但当时凯联科技具体做什么的,其不清楚,直到案发,才知道凯联科技办的456网站涉嫌赌博,吴**没有告诉其凯联科技的主营业务的经过。

被告人金*2015年8月17日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供认2011年7月,其应吴**的要求,担任凯联科技的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刚开始其以为是正常的游戏网站,但过了几个月,其进入456网站玩游戏,发现很多QQ注明“回收和出售银子”,网站也是允许不同账户间的虚拟币交易的,此时其就知道网站有赌博性质了;后来到了2013年6月,吴**叫人让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其又在逸酒店工作,逸酒店另外给其每月3000元工资,凯联科技每月给其5000元的工资;其2014年11月20日在公安机关做了如实供述,后又害怕觉得不值就侥幸想翻供的事实。

2、同案犯吴**的供述,供认2011年上半年,其少年朋友金*在杭州帮杨**开逸酒店,杨*因为欠其3000万,口头协议要将凯联科技过户到其名下,其叫朋友金*先把公司过户到金*名下,金*占5%,其占95%,实际都是其的,金*只是挂名;平时有叫金*办工商、税务等手续,每月开5000元的工资的事实。

3、同案犯杨**的供述,供认其与吴**到杭州开逸酒店,叫朋友金*负责采购部,后来杨*要把凯联科技的股份转给吴**,吴**叫金*去办手续,担任法定代表人,金*只是挂名而已的事实。

4、同案犯陈*的供述,供认金*曾担任凯联科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金*的身份证在456网站注册了五个用户的情况说明,后台截图。

6、凯联科技的法人变更登记情况,税务登记变更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金*系被动到案的情况说明。

8、被告人金*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知凯联科技运营的Game456网站利用银子商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从而使赌客得以赌博,网站得以营利,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系凯联科技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具体实质公司事务,对网站运营无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金*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初期翻供,审查起诉阶段后期及庭审阶段又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幅度较一贯如实供述的情形为小;另金*系被动到案,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没有投案意愿,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及相当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刑罚执行方式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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