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1317号起诉书、鹿检公诉刑变诉〔2015〕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冯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雇佣张*、郑*(已判刑)等人,以网银转账等方式出售虚拟币,为大量不特定人员进入“贝贝游戏中心”、“456游戏平台”等网站进行“双扣”、“牛牛”等形式的赌博提供帮助,并以低买高卖虚拟币的形式获取利益。具体作案经过如下:

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雇佣张*在本区双屿街道双乐住宅区乐组团6幢505室内从事上述网络银子买卖活动。

2015年过年期间,被告人冯*在其位于本区方正大厦5幢2106室的家中从事上述网络银子买卖活动。

2015年3月份,被告人冯某雇佣张*、郑*在本区双屿街道双乐住宅区东小区5幢403室内从事上述网络银子买卖活动,至同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2015年3月至4月20日期间,共计非法获利3万余元。(已由张*、郑*退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李*、金**、金**、邓*的证言、同案犯张*、郑*的供述、身份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捕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归案经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提供网络银子兑付和倒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情节、性质及被告人冯*的悔罪表现,对其还可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就此量刑情节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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