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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7日,本院作出(2014)温龙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温州**属分局于2015年10月20日来函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孙**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社区矫正机构温州**属分局认为,罪犯孙**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建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孙**撤销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于2015年9月初,在永中街道镇南商厦2幢501室项海燕的家中通过押注“六合彩”的形式参与赌博,赌注为200元。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对孙**处以行政拘留肆日处罚决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视国家法律,参与赌博,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87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孙**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的执行部分;

二、罪犯孙**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即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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