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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叶*明知他人购买网络虚拟货币“银子”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在淘宝上注册“XXXXX”的网点经营买卖“银子”生意。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叶*在瑞安市陶山镇繁峰北街花园小区X栋XXX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此累计经营额人民币6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狄*的证言、搜查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暂扣款票据、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兑付倒卖网络银子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0元及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电脑主机三台、硬盘二个、内存条(破损),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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