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边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5)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张**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7日至2月21日期间,被告人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东海路179号二楼的棋牌室内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筒子牌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张*等人负责抽窑花等工作,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边*、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边*、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李*、杨*、谢*、邱*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张*共同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边*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张*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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