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王**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金东刑初字第003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07月16日将罚金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3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