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胡**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胡**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07月23日将罚金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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