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王*在永康**北苑小区旁边的一工棚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一万多元。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吕*、王*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王*的供述、证人李*、胡*、金*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暂扣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的意见,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吕**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三、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