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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夏*及辩护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3年3月底至同年4月8日,被告人夏*为非法获利伙同“晶*”(另案处理)在位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679号被告人夏*经营的小店内开设赌场,约定被告人夏*占赌场70%股份,“晶*”以社会股形式占赌场30%股份,被告人刘*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同年4月5日至4月8日期间,该赌场纠集方*、王**、孙*、徐*、张*等人多次以“硬牌九”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分别抽头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4000余元、3000余元、470元,共计人民币9470余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退出赃款人民币94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方*、王**、孙*、江*、俞*、徐*、张*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申请报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寻衅滋事

2013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及王**、董*(另案处理)驾车至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九里香饭店门口时,见被害人马*乙蹲在该饭店门口,被告人刘*便一人下车与马*乙搭讪并要求其至雅典娜宾馆发生性关系,但遭到马*乙拒绝,二人继而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刘*踢打马*乙,致使马*乙受伤。马*乙的朋友接到电话得知马*乙被打,赶至现场劝架时被被告人刘*同行的董*持刀砍伤。马*乙外伤致左侧尺骨鹰嘴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金*外伤致右腰部3.7cm裂伤、左腕部3.1cm浅裂伤,损伤程度未达轻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赔偿马*乙人民币15000元,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马*乙和金*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的陈述,证人马某甲、金*、董*、王**、苏*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舟山市门诊病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收条,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同他人开设赌场,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夏*因同一事由已被行政拘留四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折抵刑期和罚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夏*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九千四百七十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刘*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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