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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蒋**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展*、蒋**、方*、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展*、蒋**、方*、刘*及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展*、蒋**、方*预谋在舟山市普陀山镇开设赌场,并商定被告人展*占股50%,被告人蒋**、方*各占股25%。自8月21日至9月16日晚,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龙沙水库边的工棚里、落桥垃圾场附近的山上等处纠集赌博人员郑**、史*等人以“两只头”等形式赌博,被告人刘*负责在赌场内抽头。四被告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96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1日至9月14日,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龙沙水库边的工棚内、落桥垃圾场附近的山上等处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郑**、史*等人以“两只头”等形式赌博,被告人刘*负责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3400余元。

2、2014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落桥变电站附近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应满娣、章*等人赌博,被告人刘*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300余元。

3、2014年9月15日晚,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梵音洞附近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应满娣、史*等人赌博,被告人刘*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00余元。

4、2014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落桥垃圾场附近的山上、梵音洞附近的路边等处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应满娣、史*等人赌博,被告人刘*负责抽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

5、2014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蒋**、方*在普陀山镇落桥变电站附近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应满娣、史*等人赌博,被告人刘*负责抽头,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元后,赌场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蒋**、方*、刘*被民警抓获,分别被扣押人民币876元、2416元、1607元。后上述赃款被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展*、蒋**、方*、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笔记薄,证人郑**、黄*、郑**、蒋**、牟*、蒋**、蒋**、蔡*、侯*、章*、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扣押证据、扣押、发还、收缴物品清单,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展*、蒋**、方*、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展*、蒋**、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方*、刘*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蒋**、刘*曾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展*、蒋**、方*、刘*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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