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王*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4)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王*、徐**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在杭州市余杭区经营www.1818qp.com赌博网站,并招募周*成等人从事窝点装修、注册公司、招收客服人员、提取和流转非法所得资金等工作。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金*、王*、徐*和王*国、陆**、王*冬等人商量,设立账号“1818调度”为网站下级区域“银商”并由王*国等人管理,进行网站的游戏币“欢乐豆”与人民币的兑换。由被告人王*和王*国、陆**、王*冬等人向各网吧推广该赌博网站并在各自经营的网吧电脑桌面上安装客户端,由被告人徐*以张贴该网站海报等方式招揽网吧上网人员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后朱**也加入进来。被告人王*又雇佣王*岳具体操作“1818调度”与网站以及下级“银商”之间的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赌资流转等。被告人王*和王*国、陆**、王*冬等人以3400元、4200元、4400元不等兑换1亿赌博筹码“欢乐豆”的标准向网站购入“欢乐豆”,再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标准兑换给该地区各大网吧经营者等普通“银商”,普通“银商”再以大概50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兑换给网络参赌人员,在网站划账给参赌人员过程中,网站会抽取1%的“欢乐豆”,参赌人员赌博后可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向普通“银商”兑换现金,普通“银商”可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向“1818调度”兑换现金,“1818调度”也可以原先兑换标准向金*兑换现金。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金*通过上述方式共收取赌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后由周*成替其从银行账户提取。其中,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徐*和王*国、陆**、王*冬、朱**六人通过兑换虚拟游戏币为赌客提供参赌筹码的方式帮助被告人金*收取赌资共计579.6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69万元,由该六人平分。此外,被告人王*在自己经营的网吧内向网吧赌博人员提供参赌筹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并非法获利1万元。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开设、经营www.1818qp.com赌博网站,被告人王*、徐*明知www.1818qp.com是赌博网站而为被告人金*吸引、招揽赌客、收取赌资、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等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王*、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证明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及同伙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仅是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者,并非网站的开设者;指控其收取赌资的数额过高。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金*系受他人指使经营网站,不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金*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和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获利数额过高,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有自首行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经营www.1818qp.com网站,该网站中的梭*、百变牛牛、斗地主等棋牌游戏具有赌博功能,以网站的游戏币“欢乐豆”为赌博筹码进行赌博,并在杭州市余杭区租赁房屋购置电脑设立该赌博网站运营窝点。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招募周*成(已判刑)等人作为工作人员,从事窝点装修、注册公司、招收客服人员、提取和流转非法所得资金等工作。该赌博网站通过推广后,被告人金*与舟山**网吧行业中有影响力的一些经营者王**(已判刑)和被告人王*等人商量,设立账号“1818调度”为网站下级区域“银商”并由王**等人管理,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400元、4200元、4400元不等兑换1亿赌博筹码“欢乐豆”的标准与“1818调度”账号相互兑换,再由“1818调度”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标准兑换给该地区各大网吧经营者等普通“银商”,普通“银商”再以大概50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兑换给网络参赌人员,在网站划账给参赌人员过程中,www.1818qp.com赌博网站会抽取1%的“欢乐豆”,参赌人员赌博后可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向普通“银商”兑换现金,普通“银商”可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向“1818调度”兑换现金,“1818调度”也可以原先兑换标准向金*兑换现金。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金*以开设这种名为游戏网站实为赌博网站的方式,经兑换网站赌博筹码“欢乐豆”,共收取赌资1000余万元,后由周*成替其从银行账户提取。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金*、王*、徐*和王*国、陆**(已判刑)、王*冬(已判刑)商量,由被告人金*提供www.1818qp.com赌博网址、网站管理账号、发行虚拟游戏币,由被告人王*和王*国、陆**、王*冬等人利用各自影响力向各网吧推广该赌博网站并在各自经营的网吧电脑桌面上安装客户端,由被告人徐*以张贴该网站海报等方式招揽网吧上网人员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后朱**(已判刑)也加入进来。具体由被告人王*和王*国、陆**、王*冬等人以3400元、4200元、4400元不等兑换1亿赌博筹码“欢乐豆”的标准向网站购入“欢乐豆”,再以4700元每亿“欢乐豆”标准兑换给该地区各大网吧经营者等普通“银商”,普通“银商”再以大概5000元每亿“欢乐豆”的标准兑换给网络参赌人员,被告人金*承诺可以出售价格回收“欢乐豆”。被告人王*又雇佣王*岳(已判刑)等人具体操作网站的“1818调度”账号与上级www.1818qp.com网站以及下级各普通网吧“银商”之间的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赌资流转等。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徐*和王*国、陆**、王*冬、朱**六人通过兑换虚拟游戏币为赌客提供参赌筹码的方式帮助被告人金*收取赌资共计579.6万元。被告人王*、徐*和王*国、陆**、王*冬、朱**六人通过向各大网吧经营者出售“欢乐豆”赚取差价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69万元,并由该六人分得。此外,被告人王*在自己经营的网吧内向网吧赌博人员提供参赌筹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并非法获利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王*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徐*经被告人金*劝说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金*、王*和徐*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90万元、6万元和9.2万元,上述赃款现扣押在岱山县公安局;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向本院退赃100万元,现扣押在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同伙王**、陆**的供述证实,2011年下半年,金*和王*、徐*、王*冬、王**、陆**谈妥在舟山市普陀区具体运作www.1818qp.com赌博网站事宜,后朱**也加入进来。被告人王*又雇佣王*岳等人具体操作网站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赌资流转等。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王*、徐*、王*冬、王**、陆**、朱**通过兑换虚拟游戏币为赌客提供参赌筹码的方式帮助被告人金*收取赌资共计579.6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69万元。

2、同伙王**、盛**的供述证实,其被王*等人雇佣从事www.1818qp.com赌博网站的虚拟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赌资流转等工作。

3、同伙金*杰的供述证实,其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金*雇佣做www.1818qp.com赌博网站的推广和客服管理工作。

4、同伙周*成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金*雇佣其从事www.1818qp.com赌博网站的窝点装修、注册公司、招收客服人员、提取和流转非法所得资金等工作,其共帮助金*从银行提取赌资1000余万元,该款都是金*通过做www.1818qp.com赌博网站赚来的。

5、证人陈*、吴*、林**、林**、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等人向舟山市普陀区各网吧推广www.1818qp.com赌博网站的情况。

6、取款凭证证实,被告人金*等人收取赌资及非法获利情况。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各被告人的退赃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同伙被告人王**等人因为开设赌场罪被判刑情况。

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王*、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金*、王*、徐*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具体身份情况。

11、被告人金*、王*、徐*的供述在案,所供能够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关于被告人金*提出其仅是该赌博网站的代理者并非开设者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系受他人指使经营网站,不应认定为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通过设立窝点、招募工作人员、商谈运作模式和盈利方式以及收取犯罪所得赌资等方式经营该赌博网站,在本案中发挥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金*提出指控其收取赌资的数额过高的辩解,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周*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8月期间替被告人金*提取赌资1000余万元的事实,有同伙周*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可以证实,并有书证取款凭证、同伙王**等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予以认定,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和徐*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获利数额过高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经营www.1818qp.com赌博网站,被告人王*、徐*明知www.1818qp.com是赌博网站而为被告人金*吸引、招揽赌客、收取赌资、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等帮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且劝说被告人徐*投案,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王*、徐*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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